一、事項編碼
000112001000、000112002000
二、實施部門
山西省司法廳
三、事項類別
其它權力
四、辦件類型
承諾件
五、適用范圍
法人或自然人
六、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七、辦理條件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期限,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情形1:律師事務所名稱變更
1.律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申請書;
2.《律師事務所名稱變更預核準申請表》(一式3份);
3.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律師事務所提供);
4.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5.律師事務所章程;
6.《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1本正本、2本副本)。
情形2:律師事務所住所變更
1.《律師事務所住所變更備案登記表》(一式3份);
2.新辦公地址的產權證明(租賃辦公的需提交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自購的需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復印件1份);
3.《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2本)。
情形3:律師事務所資產變更
1.律師事務所變更申請書(寫明理由);
2.《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設立資產)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3.資產評估報告;
4.合伙律師事務所需提交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協議;
5.律師事務所章程;
6.《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2本)。
情形4: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變更
1.律師事務所變更申請書;
2.《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3.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擬任負責人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律師協會出具的擬任負責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4.合伙所應當提交合伙協議和章程、合伙人會議同意變更負責人的決議、新的合伙協議和章程;國資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變更的文件;分所應當提交本所任免分所負責人的文件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5.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6.擬任負責人資格證復印件1份;
7.擬任負責人執業證復印件1份;
8.《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2本)。
情形5: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變更
a.合伙人加入
1.本人申請加入合伙人的申請書;
2.《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3.合伙人會議同意吸收申請人為合伙人的決議;
4.新加入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之間,就有關出資、債權債務處理和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的協議書;
5.新加入合伙人簡歷;
5.新加入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6.新加入合伙人資格證復印件;
7.新加入合伙人執業證復印件;
8.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新加入合伙人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律師協會出具的合伙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9.原合伙協議及章程,新的合伙協議及章程;
10.《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2本)。
b.合伙人退出
1.本人申請退出合伙人的申請書,或者合伙人的有效死亡證明,或者合伙人被除名的制度依據和構成除名理由的證據;
2.《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3.合伙人會議同意退出或者予以除名的決議;
4.協議書(申請退出或者被除名的合伙人,或者已死亡的合伙人的遺產繼承人,與其他合伙人之間,就有關出資和債權債務處理、業務和案卷移交、潛在執業風險承擔等事項簽訂的協議書);
5.原合伙協議及章程,新的合伙協議及章程;
6.《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2本)。
情形6: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
a.國資所變為個人所或者合伙所
1.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2.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申請書;
3.《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設立資產)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4.該國資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撤銷機構編制、國資所無法繼續存在的證明材料;
5.該國資所清產核資資產處置情況證明;
6.縣編辦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原在編律師及輔助人員分流安排情況文件;
7.業務銜接、案卷保管方面的情況證明;
8.債權債務承繼處置方面的情況證明;
9.原章程,新的章程,變更為合伙所的還需提交合伙協議;
10.擬變更個人所負責人或合伙人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派駐律師)基本情況表》、身份證、資格證、執業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承諾書;
11.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擬變更負責人(合伙人)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律師協會出具的擬變更負責人(合伙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12.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公證書、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13.《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1本正本、2本副本)。
b.個人所變為合伙所
1.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2.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申請書(個人所的原負責人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3.《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設立資產)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4.律師事務所清產核資、資產權屬報告;
5.律師事務所業務銜接、債權債務承擔、人員安排等方面的處置報告(協議);
6.新的合伙協議、章程及原個人所章程;
7.擬變更合伙人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派駐律師)基本情況表》、身份證、資格證、執業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承諾書;
8.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合伙人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律師協會出具的合伙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9.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公證書、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10.《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1本正本、2本副本)。
c.合伙所變為個人所
1.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2.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申請書(合伙人簽字,律所蓋章);
3.《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設立資產)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4.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關于變更組織形式的決議;
5.律師事務所清產核資、資產權屬報告;
6.處置報告(律師事務所業務銜接、債權債務承擔、人員安排等方面的處置報告(協議));
7.股權轉讓協議書(現任合伙人與擬變更個人所負責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
8.原章程、合伙協議及新的章程;
9.擬變更個人所負責人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派駐律師)基本情況表》、身份證、資格證、執業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承諾書;
10.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擬變更負責人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律師協會出具的擬變更負責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11.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公證書、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12.《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1本正本、2本副本)。
情形7: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證注銷申請
1.《律師事務所注銷申請登記表》(一式3份);
2.合伙人(全體律師)會議決定解散律師事務所的決議或律師事務所停辦分所的合伙人會議決議;
3.清算報告;
4.審計報告;
5.省級以上報刊公告及公告后說明;
6.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7.銀行帳戶注銷證明;
8.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正、副本;
9.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專用章;
10.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書。
情形8: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1.《變更(補領)律師執業(工作)證申報表》(一式3 份);
2.申請人書面承諾不具有《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擬轉入執業機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核實;
3.申請人的律師執業(工作)證;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5.申請人法律職業(律師)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1份;
6.申請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2張(背面用鉛筆注明姓名、執業機構);
7.申請人書面承諾與原律師事務所關于案件、財務等已結清,解除勞動關系并同意轉出,擬轉入執業機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核實;
8.申請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9.申請人(不包括兼職律師)有效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和存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 份,或者個人社保繳納證明;
10.申請人原為國資所執業人員的,需提交人事部門和編制部門意見;
11.不單獨變更法律職業資格類別。如需變更法律職業資格類別的,須在申請變更執業機構時一同辦理,并提交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 份;
12.申請跨省調轉律師執業檔案的,也需提交以上相應材料。
情形9:執業律師申請變更律師類別
1.變更(補領)律師執業(工作)證申報表(一式3份);
2.兼職律師申請并更為專職律師的,需提交:(1)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的有效辭職證明;退休人員需提供單位出具的正式退休證明、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2)申請人社保證明(退休人員不提供)。
3.申請人的律師執業(工作)證;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5.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
6..申請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2張(背面用鉛筆注明姓名、執業機構);
7.專職律師申請變更為兼職律師的,需提交: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專業工作、同意其兼職從事律師工作及在編在崗證明。
情形10:律師執業(工作)證注銷申請
1.律師執業(工作)證注銷情況登記表(一式3份);
2.申請人的律師執業(工作)證;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4.注銷申請書(原件1份)
5.原執業機構出具的申請人非本所合伙人及關于案件、財務等結清,解除勞動關系及同意申請人注銷的證明。申請人是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先辦理合伙人變更手續。
6.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出具的無不得注銷情形的證明。
律師執業(工作)證補發、換發申請
1.《變更(補領)律師執業(工作)證申報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法律職業資格證復印件;
4.律師執業(工作)證原件、遺失補發的需提供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設立名稱預核準材料:
1、《律師事務所設立名稱預核準申請表》;
2、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設立人、擬任合伙人的執業經歷證明(設立個人所需五年以上執業經歷,設立合伙所需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3、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律師工作審批相關材料(表格模板)網頁鏈接:
http://www.njnjsa.tw/web/index.php?c=site&a=entry&id=612&do=wsHyzxDetail&m=sfybtwo